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届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办法(东人社发〔2019〕53号)
第一条 为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或中小微企业实现稳定就业,根据《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8〕114号)、《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88号)和《东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东府〔2018〕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落户东莞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的12个月内,在东莞市内中小微企业或村(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实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本办法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中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时间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本补贴政策。
第四条 应届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的标准为每人3000元,一次性发放。补贴的申领受理期限为按毕业证书发证时间起两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领补贴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上述劳动合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毕业证书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第六条 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持第五条所规定材料到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公共服务登记并提出申请。
(二)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成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材料加具审核意见后,通过系统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
(三)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毕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应届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七条 本办法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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